内容

第二节 消防用水量

第6.2.1条 高层民用建筑的消防用水量应按室内、外消防用水量之和计算。

建筑物内设有消火栓、自动喷水、水幕和泡沫等灭火设备时,其室内消防用水量,应按需要同时开启的上述设备用水量之和计算。

第6.2.2条 建筑物消火栓给水系统的用水量,不应小于表6.2.2的规定。

消火栓给水系统用水量 表6.2.2


注:建筑高度不超过50米,且每层面积不超过500平方米的百货楼、展

览楼、财贸金融楼、高级旅馆和重要的办公楼、科研楼、图书楼、档

案楼、省级邮政楼等,其室内、外消防用水量均可按本表减少5升/秒。

第6.2.3条 建筑物内自动喷水灭火设备的用水量,按30升/秒计算,但自动喷水头总数少于30个、计算的水量少于30升/秒时,可采用实际用水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