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

8.1
供暖和通风





8.1.1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内不得采用明火取暖。
8.1.2 需要供暖的下列汽车库或修车库,应采用集中供暖方式:
    1
甲、乙类物品运输车的汽车库;
    2 Ⅰ、Ⅱ、Ⅲ类汽车库;
    3 Ⅰ、Ⅱ类修车库。
8.1.3
Ⅳ类汽车库,Ⅲ、Ⅳ类修车库,当集中供暖有困难时,可采用火墙供暖,但其炉门、节风门、除灰门不得设置在汽车库、修车库内。
8.1.4
喷漆间、电瓶间均应设置独立的排气系统,乙炔站的通风系统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乙炔站设计规范》GB 50031的有关规定。
8.1.5
设置通风系统的汽车库,其通风系统宜独立设置。
8.1.6
风管应采用不燃材料制作,且不应穿过防火墙、防火隔墙,当必须穿过时,除应符合本规范第5.2.5条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在穿过处设置防火阀,防火阀的动作温度宜为70℃;
    2 位于防火墙、防火隔墙两侧各2m范围内的风管绝热材料应为不燃材料。
 
条文说明 
8
供暖、通风和排烟
 
8.1
供暖和通风
 
8.1.1、8.1.2
在我国北方,为了保持冬季汽车库、修车库的室内温度不影响汽车的发动,不少汽车库、修车库内设置了供暖系统。据调查,有相当一部分汽车库火灾是由于供暖方式不当引起的。如某市某厂的汽车库,采用火炉供暖,因汽车油箱漏油,室内温度较高,油蒸气挥发较快,与空气混合成一定比例,遇明火引起火灾;又如某大学的砖木结构汽车库与司机休息室毗邻建造,用火炉供暖,司机捅炉子飞出火星遇汽油蒸气引起火灾。
 
 
鉴于上述情况,为防止这些事故发生,从消防安全考虑,本条规定在Ⅰ、Ⅱ、Ⅲ类汽车库、Ⅰ、Ⅱ类修车库和甲、乙类物品运输车的汽车库内,应设置热水、蒸汽或热风等供暖设备,不应用火炉或者其他明火供暖方式,以策安全。
8.1.3
考虑到寒冷地区的汽车库、修车库,不论其规模大小,全部要求蒸汽或热水等供暖,可能会有困难,因此,允许Ⅳ类汽车库和Ⅲ、Ⅳ类修车库可采用火墙供暖,但必须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容易暴露明火的部位,如炉门、节风门、除灰门,必须设置在库外,并要求用一定耐火极限的不燃性墙体与汽车库、修车库隔开。
8.1.4
修车库中,因维修、保养车辆的需要,生产50031的规定执行。
8.1.5
汽车库内良好的通风,是预防火灾发生的一个重要条件。从调查了解到的汽车库现状来看,绝大多数是利用自然通风,这对节约能源和投资都是有利的。地下汽车库和严寒地区的非敞开式汽车库,因受自然通风条件的限制,必须采取  组合建筑内的汽车库和地下汽车库的通风系统应独立设置,不应和其他建筑的通风系统混设。
8.1.6
通风管道是火灾蔓延的重要途径,国内外都有这方面的严重教训。如某手表厂、某饭店等单位,都有因风道为可燃烧材料使火灾蔓延扩大的教训。因此,为切断火灾蔓延途径,规定风管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制作。
 
 
防火墙、防火隔墙是建筑防火分区的主要手段,它阻止火势蔓延扩大的作用已为无数次火灾实例所证实。所以,防火墙、防火隔墙,除允许开设防火门外,不应在其墙面上开洞留孔,降低其防火作用。因考虑设有机械通风的汽车库里,风管可能穿越防火墙、防火隔墙,为保证它们应有的防火作用,故规定风管穿越这些墙体时,其四周空隙应用不燃烧材料填实,并在穿过防火墙、防火隔墙处设防火阀。同时,要求在穿过防火墙、防火隔墙两侧各2m范围内的风管绝热材料应采用不燃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