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06版)
编号:GB50016-2006
颁布时间:2006/12/1
是否常用:是
是否有效:已废止
分类:建筑防火
10.2
采暖
10.2.1
在散发可燃粉尘、纤维的厂房内,散热器表面平均温度不应超过82.5℃。输煤廊的采暖散热器表面温度不应超过130℃。
10.2.2
甲、乙类厂房和甲、乙类仓库内严禁采用明火和电热散热器采暖。
10.2.3
下列厂房应采用不循环使用的热风采暖:
1
生产过程中散发的可燃气体、可燃蒸气、可燃粉尘、可燃纤维与采暖管道、散热器表面接触能引起燃烧的厂房;
2
生产过程中散发的粉尘受到水、水蒸汽的作用能引起自燃、爆炸或产生爆炸性气体的厂房。
10.2.4
存在与采暖管道接触能引起燃烧爆炸的气体、蒸气或粉尘的房间内不应穿过采暖管道,当必须穿过时,应采用不燃材料隔热。
10.2.5
采暖管道与可燃物之间应保持一定距离。当温度大于100℃时,不应小于100mm或采用不燃材料隔热。当温度小于等于100℃时,不应小于50mm。
10.2.6 建筑内采暖管道和设备的绝热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于甲、乙类厂房或甲、乙类仓库,应采用不燃材料;
2 对于其它建筑,宜采用不燃材料,不得采用可燃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