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06版)
编号:GB50016-2006
颁布时间:2006/12/1
是否常用:是
是否有效:已废止
分类:建筑防火
12.3
通风和排烟系统
12.3.1
通行机动车的一、二、三类隧道应设置机械排烟系统,通行机动车的四类隧道可采取自然排烟方式。
12.3.2
机械排烟系统可与隧道的通风系统合用,且通风系统应符合机械排烟系统的有关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采用全横向和半横向通风方式时,可通过排风管道排烟;采用纵向通风方式时,应能迅速组织气流、有效排烟;
2
采用纵向通风方式的隧道,其排烟风速应根据隧道内的最不利火灾规模确定;
3
排烟风机必须能在250℃环境条件下连续正常运行不小于1.0h。排烟管道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
12.3.3
隧道火灾避难设施内应设置独立的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其送风的余压值应为30~50P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