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

4.11
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





4.11.1 应急照明
4.11.1.1
应牢固、无遮挡,状态指示灯正常。
4.11.1.2 切断正常供电电源后,应急工作状态的持续时间不应低于表1规定。
 4.11.1.3 疏散照明的地面照度不应低于0.5 lx,地下工程疏散照明的地面照度不应低于5.0
lx。
4.11.1.4
配电室、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防烟排烟机房、消防用电的蓄电池室、自备发电机房、电话总机房以及发生火灾时仍需坚持工作的其它房间,其工作面的照度,不应低于正常照明时的照度。
4.11.2
疏散指示标志
4.11.2.1 应牢固、无遮挡,疏散方向的指示应正确清晰。
4.11.2.2
自发光疏散指示标志,当正常光源变暗后,应自发光,其亮度应符合GB
15630-1995的6.10.4.3的要求,持续时间不应低于20min。
4.11.2.3
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状态指示灯应正常。工作状态时,灯前通道地面中心的照度不应低于1.0
lx。切断正常供电电源后,应急工作状态的持续时间不应低于表2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