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

4 站址选择

4.0.1 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的站址选择应符合有关规划、环境保护和防火安全的要求,并应选在交通便利、用户使用方便的地点。4.0.2 在城市中心区不应建一级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CNG加气母站。4.0.3 城市建成区内的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宜靠近城市道路,但不宜选在城市干道的交叉路口附近。4.0.4 加油站、各类合建站中的汽油、柴油工艺设备与站外建(构)筑物的安全间距,不应小于表4.0.4的规定。

    注:1 表中括号内数字为柴油设备与站外建(构)筑物的安全间距。站内汽油工艺设备是指设置有卸油和加油油气回收系统的工艺设备。    2 室外变配电站指电力系统电压为35kV~500kV,且每台变压器容量在10MV·A以上的室外变配电站,以及工业企业的变压器总油量大于5t的室外降压变电站。其他规格的室外变配电站或变压器应按丙类物品生产厂房确定。    3 汽油设备与重要公共建筑物的主要出入口(包括铁路、地铁和二级及以上公路的隧道出入口)的安全间距尚不应小于50m。    4 一、二级耐火等级民用建筑物面向加油站一侧的墙为无门窗洞口的实体墙时,油罐、加油机和通气管管口与该民用建筑物的距离,不应低于本表规定的安全间距的70%,且不应小于6m。    5 表中一级站、二级站、三级站包括合建站的级别。    6 H为架空通信线路和架空电力线路的杆高或塔高。4.0.5 LPG加气站、加油加气合建站中的LPG设备与站外建(构)筑物的安全间距,不应小于表4.0.5的规定。
    注:1 表中括号内数字为埋地LPG储罐与站外建(构)筑物的安全间距。    2 室外变配电站指电力系统电压为35kV~500kV,且每台变压器容量在10MV·A以上的室外变配电站,以及工业企业的变压器总油量大于5t的室外降压变电站。其他规格的室外变配电站或变压器应按丙类物品生产厂房确定。    3 液化石油气设备与站外一、二、三类保护物地下室的出入口、门窗的距离,应按本表一、二、三类保护物的安全间距增加不低于50%。    4 一、二级耐火等级民用建筑物面向加气站一侧的墙为无门窗洞口实体墙时,LPG设备与该民用建筑物的距离不应低于本表规定的安全间距的70%。    5 容量小于或等于10m3的地上LPG储罐整体装配式的加气站,其罐与站外建(构)筑物的距离不应低于本表三级站的地上罐安全间距的80%,且不应小于11m。    6 LPG储罐与站外建筑面积不超过200㎡的独立民用建筑物的距离,不应低于本表三类保护物安全间距的80%,且不应小于三级站的安全间距。    7 表中一级站、二级站、三级站包括合建站的级别。    8 H为架空通信线路和架空电力线路的杆高或塔高。4.0.6 CNG加气站、各类合建站中的CNG工艺设备与站外建(构)筑物的安全间距,不应小于表4.0.6的规定。
    注:1 室外变配电站指电力系统电压为35kV~500kV,且每台变压器容量在10MV·A以上的室外变配电站,以及工业企业的变压器总油量大于5t的室外降压变电站。其他规格的室外变配电站或变压器应按丙类物品生产厂房确定。    2 与重要公共建筑物的主要出入口(包括铁路、地铁和二级及以上公路的隧道出入口)的安全间距尚不应小于50m。    3 长管拖车固定停车位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表储气瓶的安全间距确定。    4 一、二级耐火等级民用建筑物面向加气站一侧的墙为无门窗洞口实体墙时,站内CNG工艺设备与该民用建筑物的距离,不应低于本表规定的安全间距的70%。    5 H为架空通信线路和架空电力线路的杆高或塔高。4.0.7 LNG加气站、各类合建站中的LNG工艺设备与站外建(构)筑物的安全间距,不应小于表4.0.7的规定。

    注:1 室外变配电站指电力系统电压为35kV~500kV,且每台变压器容量在10MV·A以上的室外变配电站,以及工业企业的变压器总油量大于5t的室外降压变电站。其他规格的室外变配电站或变压器应按丙类物品生产厂房确定。    2 地下LNG储罐和半地下LNG储罐与站外建(构)筑物的距离,分别不应低于本表地上LNG储罐的安全间距的70%和80%,且不应小于6m。    3 一、二级耐火等级民用建筑物面向加气站一侧的墙为无门窗洞口实体墙时,站内LNG设备与该民用建筑物的距离,不应低于本表规定的安全间距的70%。    4 LNG储罐、放空管管口、加气机、LNG卸车点与站外建筑面积不超过200㎡的独立民用建筑物的距离,不应低于本表的三类保护物的安全间距的80%。    5 表中一级站、二级站、三级站包括合建站的级别。    6 H为架空通信线路和架空电力线路的杆高或塔高。4.0.8 加氢合建站中的氢气工艺设备与站外建(构)筑物的安全间距,不应小于表4.0.8的规定。

    注:1 加氢设施的橇装工艺设备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距离,应按本表相应设备的防火间距确定可了    2 氢气长管拖车、管束式集装箱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距离,应按本表储氢容器的防火距离确定。    3 表中一级站、二级站、三级站包括合建站的级别。    4 当表中的氢气工艺设备与站外建(构)筑物之间设置有符合本标准第10.7.15条规定的实体防护墙时,租应安全间距(对重要公共建筑物除外)不应低于本表规定的安全间距的50%,且不应小于8m,氢气储气井、氢气压缩机间(箱)、加氢机、液氢卸车点与城市道路的安全间距不应小于5m。    5 表中氢气设备工作压力大于45MPa时,氢气设备与站外建(构)筑物(不含架空通信线路和架空电力线路)的安全间距应按本表安全间距增加不低于20%。    6 液氢工艺设备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距离小于35m时,两者之间应设置高度不低于2.2m的实体墙。    7 表中括号内数字为液氢储罐与站外建(构)筑物的安全间距。    8 H为架空通信线路和架空电力线路的杆高或塔高。4.0.9 本标准表4.0.4~表4.0.8中,设备或建(构)筑物的计算间距起止点应符合本标准附录A的规定。4.0.10 本标准表4.0.4~表4.0.8中,重要公共建筑物及民用建筑物保护类别划分应符合本标准附录B的规定。4.0.11 本标准表4.0.4~表4.0.8中,“明火地点”和“散发火花地点”的定义及“甲、乙、丙、丁、戊类物品”和“甲、乙、丙类液体”的划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4.0.12 架空电力线路不应跨越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的作业区。架空通信线路不应跨越加气站、加氢合建站中加氢设施的作业区。4.0.13 与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无关的可燃介质管道不应穿越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用地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