仓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通则
编号:GA1131-2014
颁布时间:2014/1/27
是否常用:是
是否有效:现行有效
分类:特殊场所建筑防火
5.3 火灾隐患整改
5.3.1 仓储场所对在防火检查、防火巡查以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的火灾隐患,应及时进行整改消除。 5.3.2 仓储场所的火灾隐患整改应符合以下要求: a) 发现火灾隐患应立即改正,不能立即改正的,应报告上级主管人员;b) 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应组织对报告的火灾隐患进行认定,并对整改完毕的进行确认; c) 明确火灾隐患整改责任部门、责任人、整改的期限和所需经费来源;
d) 在火灾隐患整改期间,应采取相应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 e) 在火灾隐患未消除前,不能确保消防安全,随时可能引发火灾的,应将危险部位停产停业整改; f) 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改正的火灾隐患或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并将火灾隐患整改情况函复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g) 对涉及城乡规划布局、不能自身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应提出解决方案并及时向主管部门或当地人民政府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