仓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通则
编号:GA1131-2014
颁布时间:2014/1/27
是否常用:是
是否有效:现行有效
分类:特殊场所建筑防火
5.4 消防档案
5.4.1 消防档案要求 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仓储场所应建立消防档案,内容应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和消防安全管 理情况。消防档案应符合以下要求: a)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依法建立纸质消防档案,并应同时建立电子档案; b) 消防档案内容应详实,全面反映消防安全工作情况,并附有必要的图纸、图表;c) 消防档案应由专人统一管理,按档案管理要求装订成册。
5.4.2 消防安全基本情况 仓储场所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应包括以下内容: a) 场所基本概况和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情况; b) 场所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备案的许可文件和相关资料;
c) 消防组织和逐级消防安全责任人员;
d) 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e) 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的配置情况; f) 专职(义务)消防队人员及装备配备情况; g) 消防安全管理人、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电(气)焊工、电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作业人员的基本情况; h) 消防产品、防火材料的合格证明文件。
5.4.3 消防安全管理情况 仓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应包括以下内容:
a) 消防安全例会纪要或决定; b)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各种法律文书; c) 消防设施定期检查记录、测试报告以及维修保养记录;
d) 火灾隐患、重大火灾隐患及其整改情况记录;
e) 防火检查、巡查记录; f) 有关电气设备检测、防雷装置检测等记录资料;
g) 消防安全培训记录; h)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及消防演练记录;
i) 火灾情况记录;
j) 消防奖惩情况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