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

4.1 一般规定

4.1.1 医院电力系统消防安全管理应包括建筑电气设备、医疗用电设备、办公生活用电设备、其它用电
设备、临时用电设备以及与设备配套的电气线路管理。

4.1.2 电力系统消防安全管理是医院消防安全管理的重点方面之一。

4.1.3 医院应明确本单位建筑电气设备、医疗用电设备、办公生活用电设备、其它用电设备以及临时用
电设备各层级消防安全管理的责任人。
4.1.4 医院内建筑电气设备消防安全管理的部门责任人宜由建筑电气设备运行管理部门的负责人担任,
医疗用电设备、办公生活用电设备、其它用电设备以及临时用电设备消防安全管理的部门责任人宜由设
备归口、使用部门(科室)的负责人担任。

4.1.5 医院各个部门设置的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应把电气安全管理作为重点管理方面之一,
制定应对电气火灾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


4.1.6 医院内各种电气设备的使用部门(科室)应服从医院消防安全管理部门的统一管理。医院消防安
全管理部门应全面监督和落实包括电气设备消防安全、防雷、防静电等电气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4.1.7 医院应结合本单位电气设备基本情况,配置电气专业技术人员,负责电气设备操作、维护和日常
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4.1.8 电气专业技术人员和作业人员应接受消防安全培训,并获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进入电气作业
岗位。


4.1.9 医院定期进行的消防安全培训应将电气火灾隐患的特点、预防和扑救方法纳入培训教育的重点内
容。对医疗用电设备的操作人员定期开展医疗用电设备操作安全和消防安全知识培训,增强医疗用电设
备操作人员应对电气火灾的处置能力,提高自救能力。

4.1.10 医院应根据电气设备的特点,制定相应的安全操作规程,建立电力系统消防安全管理档案。

4.1.11 医院应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包括电力系统消防知识在内的宣传活动。在本单位的公众活
动场所明显位置设置图画、视频等形式宣传电气火灾危害、预防、灭火、应急疏散以及安全用电常识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