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

5.1 一般规定

5.1.1 医院应在电气设备所处区域足额配置相适应的灭火器等消防设施、器材。

5.1.2 医院各电气设备使用部门人员应遵守设备说明书规定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的要求。

5.1.3 医院内各电源线路不得超负荷运行;不违规使用电气产品;不使用检测不合格或未经过检测的电
气产品;不擅自乱接电线。


5.1.4 保证设备电源线路绝缘良好且设备可靠接地。


5.1.5 保障设备的电气保护装置、设备配套 UPS 电源有效工作。


5.1.6 电气设备停止使用时应及时关闭电源。

5.1.7 医院宜积极采用先进、成熟的电力系统消防安全技术、产品和方法。有条件的医院可装设电气火
灾监控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