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

6 服务供应商管理


6.1 医院应对购入的产品、设备和设施建立索证制度。对服务供应商的资质予以认证,核查产品合格证
明文件。


6.2 服务供应商为医院提供的所有电气产品应通过国家型式试验,列入国家《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
品目录》的产品应具有国家强制性认证标志(3C 标志)和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


6.3 服务供应商为医院提供医疗设备应具有《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
《医疗器械注册证》和医疗器械的合格证明文件。


6.4 服务供应商应确保派出的电气从业人员和用电设备维修人员接受过相关的培训,获得政府规定的上
岗证书。

6.5 服务供应商用电应向医院建筑电气设备运行管理部门明确用电需求,提交用电申请材料报建筑电气
设备运行管理部门审查批准。


6.6 所有服务供应商应遵守医院消防安全管理要求和医院电力系统消防安全管理要求。


6.7 医院建筑电气设备运行管理部门、医疗设备管理部门和其它用电设备管理部门分别承担建筑电气设
备、医疗电气设备和其它用电设备服务供应商的监督管理工作。